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

105學年度貧困學童午餐補助

◎本案申請午餐費補助之對象◎
1.低收入戶子女(請檢附105年區公所證明表、午餐費補助申請表)
2.中低收入戶子女(請檢附105年區公所證明表、午餐費補助申請表)
3.家庭突遭變故(請檢附105年政府相關証明資料、午餐費補助申請表)
4.其他需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者 (請檢附午餐費補助申請表並填寫家庭訪視紀錄)
5.原住民(請檢附學生個人戶籍謄本,開學日起三個月內、原住民午餐費補助申請表)
         ◎為免老師認定困難,制定『導師認定清寒者』審核標準
決議(105.9.22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期初會議決議通過)
1.105學年度第二學期起,從今年度一年級起適用,原先二-六年級已審核通過,不適用本標準。
2.為讓資源能補助真正需要的學童,第4點導師認定審核標準如下:
(1)年收入標準:提供所得稅繳納證明(年收入所得30萬以下)
(2)無能力參加自費性的才藝班者 。(106.1.12午推會決議刪除)
(3)父母提出失業證明者:含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,檢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。
(4)父或母領有「身障生活補助者」。
3.若需家訪,女老師可申請處室男同仁或男科任老師陪同。
4.午餐補助申請表增列一行:家庭狀況自述(由家長填寫)
5.經導師確定家境清寒,請於原因乙欄詳細敘述,請不要只寫:家境清寒、收入不穩定…..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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